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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辯證與批判

 

  以春秋末期為中國古代書法史的發軔點,這樣一來,就排斥了殷周甲骨文和殷商、西周及春秋早期的金文,這是否說得通呢?文字與書法在那一時代究竟關係如何?

  我想,可以從實物和典籍兩方面來加以說明。

  首先,從實物上看。目前所見的春秋末年以前的甲骨文或金器銘文,能否如漢唐碑刻那樣作為書法作品看待呢?我們所討論的書法藝術,是以文字為基礎的線條藝術,線條是書法的生命,這就決定了用筆是書法的根本技法。所以,什麼時候存在著書法,可以從該時代的書跡筆法上得到證明。

  甲骨文沒有用筆的概念。鍥刻者下刀時,力量由輕而重,收刀時,又由重而輕,故字畫作兩頭尖形,這是最簡單最原始的方法。有些甲骨文係先書後刻,鍥刻者只知在墨書筆畫中央一刀劃過而已,尚未懂得保存墨書的原貌。誠然,傳世甲骨中有極少數如「宰丰骨」那樣,鍥刻者是沿著字畫墨書的邊緣刻就的,使人能得以窺見墨書的原貌,但是,這墨書者也不懂筆法,他僅僅在寫字而已。甲骨文所表現出的不同風格,只是書寫者個性的自發表現,並非是藝術風格。即使在今天,一個普通人也可以在書寫中表現出他的個性,而這一點並不足以證明他懂得書法。我以為,在使用木棍和石器進行生產的野蠻時代,要說已經產生了書法這樣細膩地表現人之個性的藝術,實在是難以理解的。

  唐蘭很早就感覺到了這一點,雖然他還不敢斷然否定甲骨文屬於書法。在《中國文字學》一書中,唐先生說︰「卜辭在書法上總有一點特殊的意味,大概是鍥刻不是書寫的緣故。銅器的書法,可以分出很多型式︰有方峭的,也有圓潤的。」唐蘭提出了三個條件︰一、殷商的金文可以細緻地加工到保存書寫者的技術,二、文字大量使用後已經由繪畫式變為書寫,三、長篇文字必然要求注意章法,這樣,自然就產生了書法。這些論點,較之「甲骨說」來,應當說比較嚴謹,但商代金文往往僅一、二字或十餘字(銘文稍長者僅有十餘器),長篇銘文的出現是在西周禮制發展後才出現的,所以即使照唐蘭自己的標準,書法的上限也要延至西周。但是,周代的金文並未完全脫去繪畫的方式,如「」、「」、「」等字,一筆是無法寫成的,必須加以描塗,結果,整個書寫過程也就是邊寫邊畫。它和真正的、純粹的書寫如《石鼓文》,尚有一個很大的距離。更何況它們的位置往往鑄刻在隱蔽的位置,不想引起人們的注目,這又說明它們的藝術價值未被人們所認識。郭沫若提出春秋末期的金文開始用作紋飾,即創作者已有引人欣賞的動機,這確是一個重要的轉變。

  所以,從實物上看,我認為甲骨文和早期青銅器銘文都不是書法作品。

  其次,從典籍中看。「文字同期說」以許慎《說文•敘》為根據,推出「書法與造字同時產生」的結論,這實在是大誤。許慎所說「著於竹帛謂之書,書者,如也」一語中的「書」,應詮釋為「記敘」、「著述」,即用文字如實地記敘事物。段玉裁注曰︰「謂如其事物之狀也。《聿部》曰『書者,箸也』,謂昭明萬事。此云『如也』,謂每一字皆如其物狀。」這最後一句話,有人把它解釋為「每一字都象形狀物」,以此來證明倉頡作書已有藝術的形象,而實際上說的意思是「每一字都必須如實地記述該事物情狀」,指遣詞造句必須準確和恰如其分。試想,中國的文字怎麼可能每一字都是象形的呢?[26]《釋名•釋書契》︰「書,庶也,紀庶物也,亦言著也,著之簡紙永不滅也。」其釋亦如是。《周禮•地官•保氏》︰「保氏掌諫王惡,而養國子以道,乃教之六藝…… 五曰六書」,此六書為小學。段玉裁注曰︰「六書者,文字聲音義理之總匯也。」總之,上古的「書」,沒有「書法藝術」的含義,都是從文字本來的應用功能而言的。先秦諸子百家的著述,絕無書法和書家的記載,足徵其時未有「書法」這一概念。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明確地把「書」解釋為書法藝術的,是楊雄《法言•問神》「書為心畫」一語,然語焉不詳。至東漢末蔡邕,才提出「書者,散也。欲書先散懷抱,任情恣性,然後書之」的見解,這是書法的實踐達到了理論高度。對於我們說法成熟於桓、靈之時,也是一個很好的佐證。

  所以,無論從實物或從典籍來看,說殷商、西周和春秋早期已產生或已存在著書法藝術,這是沒有根據的。「文字同期說」、「殷商甲骨說」和「殷商金文說」,都缺乏有力的證據。我不反對現代書家創作甲骨文或金文作品,因為他們是以書法藝術的用筆和章法去處理的,這種寫法,使用甲金文的古人是寫不出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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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注:

[26] 對於「書者,如也」一語,明項穆《書法雅言》將之解釋為﹕「書之為言散也,意也,如也。欲書必舒散懷抱,至於如意所願,斯可稱神。」清劉熙載《藝概》卷五《書概》曰﹕「書者,如也,如其學,如其才,如其志,總之曰如其人而已。」顯然以從文字學轉向了書學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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